一、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安全生产科技资源,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和引领“安全发展”作用,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命名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考核及管理等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
三、重点实验室命名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四、重点实验室可优先承担或参与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实验、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技术服务工作,为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和重点技术推广示范提供技术支撑。
五、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务资源;积极完成组织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
六、申报条件:
(一)实验室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对独立的科研、办公场所;具备从事安全生产科研工作所需的较先进仪器、设备和试验设施等基础条件。
(二)实验室长期围绕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技术能力和技术储备在安全生产领域居先进水平。
(三)近五年内承担和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安全科研项目或检验检测任务,研究方向与内容具有鲜明特色,实验室经费投入充足,科研成果突出。
(四)实验室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拥有一批在国内外具备科技竞争力和主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的研究人员。
七、评定程序:
(一)公开申报。实验室填报《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单位。
(二)专家组评审。组织单位成立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对实验室申报材料及申报单位实际条件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包括形式审查、现场评审和综合评审:
(1)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判定审报单位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要求;
(2)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全面了解、评价实验室现状和整体水平,检查与核实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3)综合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采取会议评审形式对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结合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提出综合评审报告,做出是否达到重点实验室标准的结论。
(三)组织单位对于达到重点实验室标准的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命名其重点实验室,并与公告。
八、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重视科研能力和实验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和科研道德建设,积极承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编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
九、组织单位定期(三年一次)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组织单位撤销其重点实验室命名,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的应报组织单位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