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体系,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机制,确保新时期我国标准化发展各项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进一步加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
(一)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对口;国际上没有设置技术委员会,而我国有制修订国家标准任务或标准需求的领域也可组建技术委员会。
(二)技术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领域应无交叉、重叠。申请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应与已有的技术委员会(包括已批准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名单可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下载)在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上无交叉、重叠,在已有技术委员会下组建分会或工作组,其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应在该技术委员会的范围之内。
(三)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应成体系,结构合理。
二、组织申报重点
(一)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有分会或工作组,而我国没有设置相应的分会或工作组的对口技术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
(二)具有我国优势特色的产业领域。
(三)新兴技术产业领域。
(四)无国际对口且没有设置分会和工作组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
(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3).
(二)组织申报单位申请组建技术委员会公函(可同时申请组建多个技术委员会)。
(三)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工作成绩、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技术委员会应以企业为主体。产品和市场相关类技术委员会特别是分会和工作组,原则上应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承担秘书处。公益类技术委员会,可由科研院所承担秘书处。
(二)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应具备或符合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内资企业、机构或其它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3.具有开展秘书处工作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开展秘书处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5.能够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6.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组织申报单位负责统一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的技术委员会组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同一组织申报单位所辖范围内,申请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工作领域等内容不应重复或交叉。材料和手续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报国家标准委将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技术委员会申报组织工作,并于2008年5月29日前将书面和电子版技术委员会申报材料报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联系人:胡恢洵 李治平
e-mail:huhx@sac.gov.cn
电话:010-82262930 82260705。